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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日期:2017-01-25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2017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通知》(朝编[2011]26号)、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房屋征收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朝编办[2014]11号)及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房屋征收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朝编[2015]36号),设立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内设7个科室。分别为综合办公室、征收补偿一科、征收补偿二科、征收补偿三科、征收补偿四科、监督审核科、财务管理科。

    区房屋征收中心主要职责是:根据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部门行政编制0人,实际0人;事业编制60人,实际44人;聘用人员(公安系统文职人员、公安系统辅警人员、公安系统交通协管员、其他聘用人员--临时工)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

    (三)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服务首都建设,全力推进征收工作。

    2、建立征收项目责任制,实现项目科学化管理。

    3、加强征收中心队伍建设,为征收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4、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

    5、加强组织学习,提高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258.082万元,比2016年776.572万元增加了481.510万元,增长62.00%,其中:财政拨款1258.082万元,比2016年776.572万元增加481.510万元;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预算0.00万元,与2016年持平;其他资金0.00万元,与2016年持平。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基本支出预算810.78万元,占总支出预算64.45%,比2016年423.77万元增加387.01万元,增长91.33%。基本支出增加较大的原因为依据《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在职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及人员增加导致基本支出增加。

    (二)项目支出预算447.302万元,占总支出预算35.55%,比2016年352.802万元增加94.500万元,增长26.79%。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1个所属单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36万元,比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2.5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数0.56万元,与2016年预算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7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16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数3.80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2.53万元。主要原因: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

    五、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万元。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算。

    八、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本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为0.00万元。

    九、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
1.收支预算总表(预算01表)
2.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预算02表)
3.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预算03表)
4.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4表)
5.“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预算05表)
6.部门预算收入表
7.部门预算支出表
8.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9.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10.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